我大概從民國90年開始看身上皮膚的問題 在亞東醫院和台北縣立板橋醫院 還有我家附近的診所看皮膚科 並不是很常去看,一年大概看個三到五次 陸續有診斷成 "濕診" "蕁麻疹" "異位性皮膚炎" "酯漏性皮膚炎" "疥瘡" 93年11月10日到家附近診所看病, 診斷為 "異位性皮膚炎" 93年11月11日入伍 93年12月23日到三總看病 診斷為"異位性皮膚炎,佔體表面積40%" 請問我現在的情況能改判體位嗎?? 要申請因病停役嗎? 我當兵未滿三個月,有達停役標準嗎?? 11月10日到診所看的就醫記錄有用嗎?? 我該什麼時候辦因病停役比較好?? 如過停役失敗的話會怎麼樣??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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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5-01-0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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