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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腎病症候群的病史能改判體位嗎?|

作者:yulin0629|積分:22|金幣:0元| 註冊:2004-12-12 發表: 2005-01-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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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國中的時候
有因腎病症候群在馬偕住院治療
現在已經好了
所以我有腎病症候群的病史

我想問我這樣能改判成替代役乙等的體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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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5-01-02 15:34
免役體位:
各類腎炎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檢查有慢性腎功能障礙,肌酸酐大於每一OO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O毫升。
二、曾接受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者。 
三、腎病症候群診斷確定者。

腎病症候群之治療紀錄,應以地區級以上醫院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軍醫院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為參考依據。

而因病停役標準是指: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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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請不要問我有關於逃避兵役的方面的問題,這方面我不懂!

*有參考我發表過的文章者,可再來短信確認,因過去發表過文章太多,可能曾有錯誤或法令更改的情況,或再向相關單位確認

yulin0629 2005-01-02 16:41
那請問大大
意思就是說 我現在身體恢復了 就不合乎停役的標準囉?

停役的標準就是說 進去當兵後的身體狀況 出現腎病症候群的時候
才可以停役嗎??

而病例只是參考而已呢??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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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5-01-02 18:21
簡單說,就是要再經過軍醫院,醫生診斷!假如你現狀檢查出來並沒有此病症,當然醫生就不大可能讓你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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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
停役之檢定,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駐在地之國軍醫院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行政院
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
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定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
註病況,並將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1月02日 20時46分55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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