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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已於日前在台北內湖三軍總醫院進行關節液抽取, 報告中得知有尿酸結晶, 醫師也開立「診斷證明書」, 因此符合兵役法中體位判定第88項, 痛風關節炎且關節液中含有尿酸結晶, 符合國民兵12天等資格。 目前已經交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公費複檢, 正在等區公所通知檢查醫院、時間以及醫師。 因此小弟有幾項問題: 一、 台北兵役複檢有三家醫院, 分別為台大、榮總及三總。 小弟在三總已經抽取關節液且有尿酸結晶報告等相關病歷存在, 那麼在上述三家醫院兵役複檢時, 是否可憑三總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直接判斷病症, 亦或是重新抽取關節液證明痛風關節炎呢? 二、 是不是在急性痛風發作期前後幾天, 抽取關節液才會檢驗出尿酸結晶的存在? (因為小弟是在急性痛風發作前一天於三總抽取關節液而發現有尿酸結晶) 三、 「診斷證明書」正本已經由區公所收走, 小弟手邊沒有影印本, 那這樣於公費複檢時, 複檢醫師可以看到上次的「診斷證明書」嗎? 能否請有經驗的朋友幫忙回覆, 謝謝各位回覆的朋友, 謝謝您。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5月08日 19時24分30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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