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後續再補上穿刺要求再複檢的話,就不能跟您保證說一定可以再複檢,因為之前
有版友有提過,是要依承辦人員的行政裁量權決定也就是要看他們要不要讓你再複
檢,是決定於兵役局的承辦人員, 我之前有詢問過兵役局人員,他們說,同一個病名是無法
再申請一次複檢,除非病情加重足以改判體位,(肝指數及慢性肝炎皆屬同一個病名)
所以你可能可以跟兵役局人員說你有病情加重情況應該還是可以再拗一次複檢機會,
不過前提是你切片要有慢性肝炎的情況 你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三十天內,
到縣市政府兵役局去申請(注意不是公所兵役課喔) 拿著你的切片報告去陳情!
 以上給您參考看看吧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6月01日 13時14分43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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