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底有向兵役局確認過了,確實同一個病名是不能再申請複檢的,也沒有說半年或一年後可以再複檢的說法,所以有可能是法令已更改了,規定同一個病名就是不能再申請,不過兵役局說同一個病名若病情惡化足以改判體位是可以再申請複檢的 所以建議你先拿到一張診斷書能證明(最好是醫學中心等級的)能夠證明,你的病情已有惡化符合標準的診斷書,再到縣市政府兵役局(非區公所兵役課喔)陳情看看能不能再讓你申請一次複檢,因為之前的版友有向內政部詢問過,這是要依兵役局人員的行政裁量權,簡單說就是依兵役局承辦人員決定是否要讓你再複檢一次! 所以能不能再複檢一次我不能確定,但可以試看看!
參考:
以上是我個人所接觸過,給您參考看看吧!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6月06日 23時39分34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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