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看條文呀,不過我是沒辦過,所以沒經驗,你自己參考看看吧^^
第 十一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前項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應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及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第 十二 條  前條所稱家屬,係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國內設籍者為準。 
第 十三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管訓處分、感化教育。  二、失蹤並經戶籍註記有案。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學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高中(職)至二十歲,大專校院至二十四歲,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年齡一歲。  六、現正服義務役之預備軍(士)官、常備兵或非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第 十四 條  役男或其家屬,如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限於役男年滿十五歲以前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6月20日 23時38分24秒 編輯過]
座右銘:助人為快樂之本!愛講話啦!!(嘻嘻...)。。。。又在胡言亂語中。。。 我所發表只能當參考用而以! PS:對我所發表過的文章,若有錯誤請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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