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們好.小弟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 小弟是憲兵下士.之前因為膝蓋半月板破損切除去台中803申請過停役 昨天 (8/229)我們部隊收到憲兵司令部人事軍務處的公文. 主旨是核定小弟因病停役.於94.08.30生效.. 附件是一份核定因病停役人員名冊. 上面寫著我的單位級職等基本資料. 還有停役原因:右膝半月板破裂併肌肉萎縮. 94年5月16日於三軍總醫院接受半月板部分切除手術 以及文件號碼診斷證明:國軍台中總醫院94.08.05日診斷證明書 最後是停役令的字號 憲停字第xxxx號 於是我今天就被部隊踢回家了..... 走前人事說過幾天停役令(OR退伍令)下來在叫我還來拿.. 小弟已經服7個多月的兵役. 但是不知道我只是"暫時"停役回家等複檢呢?? 還是以後就不用回去當兵了呢??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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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bear
2005-08-3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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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5-08-3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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