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衛生署彰化醫院檢查扁平足,並開了一張診斷證明書...... 上面寫 病名:1.扁平足          2.股肌攀縮合併蹲距困難(這部分他有要我雙腳合併蹲下,結果我往後倒) 囑言:病患因上疾,足弓角經X光測量左側165度,右側160度,特此證明 我拿去鄉公所兵役課,他說可以幫我辦複檢唷,我想問的事,會不會送去縣政府時,被判申請複檢不准,被退件呢? 想說找一天去衛生署台中醫院再驗一次扁平足....然後再送件...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9月26日 19時06分12秒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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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5-09-2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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