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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因病改判替代役的役期?|

作者:plkoij|積分:8|金幣:0元| 註冊:2006-03-30 發表: 2006-05-2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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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疑問求助一下各位大大們,因病改判替代役跟義務役的役期有一樣嗎?聽說當替代役是比義務役長是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6年05月21日 13時44分32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6年05月21日 13時45分00秒 編輯過]


Facebook討論
jimmyho 2006-05-21 17:26
跟義務役是一樣的一年四個月,役期比較長的應該是像家庭因素去申請替代役才會比一般役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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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莒裝部菜蟲 2006-06-04 22:06
沒有錯我映像中也是這樣的
您的退伍生效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零時零分 
00BB00 2006-06-05 19:21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答:有關服役類別部份,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1.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警衛、矯正機關勤務及安全維護等)
   (2)消防役。
2.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3.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 土地測量役、觀光服務役、公共行政役、外 交役及體育役等。 

有關役期部份:
1.常備兵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一年六個月)
2.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一年四個月)。<<------
3.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二個月(一年八個月)
4.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一年四個月)
※民國95年1月1日起,替代役男比照國軍常備役提前退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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