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有說可以就是能辦了,外島的診斷書一起附上去,有可能你是有輕度肺功能的障礙,有輕度肺功能障礙,只要診斷出氣喘就有符合停役的資格了,不必再兩次的記錄,但停役後會先暫判難以判定,一年後再複檢一次 最好再請在台灣本島的家人去詢問醫師是符合那一條的停役資格,會比較妥當,還是確定一下再辦理比較好 支氣管喘息可停役有兩條: 一、支氣管喘息經診斷確定,且服現役期間最近一年內有發作紀錄者。(記錄是指要發作兩次) 二、支氣管喘息,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而回役的問題:停役後,你假如是69年次以前出生的都不用怕回役問題,69年次以後出生的只要你服役有滿120天(含新訓)就可以不必去擔心回役的問題了
簡略說明: 停役後判定體位結果: 被判為常備兵體位------>>不用回役了 被判為替代甲等體位---->>要看服役日期是否有滿120天,有滿才能免回役(未滿就要重新轉服替代役) 被判為替代乙等體位---->>可以拿停役令辦理折抵補充兵的12天,免當補充兵 被判為免役體位--------->>拿免役證明書,從此跟兵役脫離關係了 被判難以判定體位------>>等半年或一年後再複檢一次,再看被判成什麼體位,情況跟上面的幾種一樣 可參考http://www.mmstop.net/bbs/forum_view.asp?forum_id=7&view_id=33273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03月04日 20時27分13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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