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的那個條文是適用於志願役的喔 你可以看該條文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 、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 定之。 你貼的那個網址剛好沒把第三項打上去,可以到這裡看完整的 http://law.mnd.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4000026
再找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130003 第2條: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  陸海空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因為你是義務役預備軍(士)官,所以還是適用於一般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http://law.mnd.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4000023 第4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你要再回三總找原醫師再開立一張停役用的證明書再回部隊申請,像你這種情形在入伍前已經在軍醫已診斷有符合改判標準的案例,版內我也有遇到滿多的,也都有順利停役,他們都是這麼做的如下,你可以參考看看: 你回役後先利用休假時間回三總,找當初幫你檢查的醫師,跟醫師說明你已經在服役中,想申請停役,請他開一張停役用的證明書給你回部隊辦理停役,所謂停役用的診斷書,跟一般診斷書是一樣的,但是上面會有多註明你符合停役標準表第幾項標準,已達停役標準,請部隊發函去醫院辦理停役,再拿這張回部隊請人事幫你發函到三總辦理停役,而需不需要在複檢,是看你的主治醫師自己決定,一般來說停役是有參考病歷的,所以大部份已經留有到改判標準的病歷在醫院,醫生可以直接判填寫診斷結果,不必再去複檢 還有一點也要注意,要確定當幫你檢查的這位醫師是不是三總的主治醫師,因為要主治醫師以上職位的醫師才有權限幫你停役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08月21日 00時50分01秒 編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