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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板上的前輩,關於停役後,如果軍中服役超過120天,若改判為替代役體位可免回役的這項規定中,他指的120天是只要有當過兵的天數都算嗎?因為一般大多是從入伍第一天開始算,而小弟因為之前服國防訓儲役,先去關西受預備士官教育(也就是所謂的預士訓)12周共84天,而之後放棄國防訓儲回役去當兵又當了66天後因病停役成功,如果合併計算是共150天超過120天,是這樣算嗎?是否只要有當過兵的時間都可以算? 另外我的停役令上的入營時間卻是我今年回役的時間(8/27)停役時間為今年的11/1日,共計66天,可是下方有個補服現役時間卻為9月2日,打電話問部隊的人官他是說他根據兵籍資料袋內的資料所填寫,役期14個月扣掉我當過的役期所得到的剩下9月又兩天的役期,代表我已經服役了5個月左右的兵,那是不是就可以符合服役超過120天,停役後免予回役這個條件了呢?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11月11日 21時21分10秒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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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ynomo
2007-11-1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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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ynomo
2007-11-12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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