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自費複檢長短腳...因為之前右大腿骨折過 那天去榮總複檢超緊張....很怕沒過(因為三總說我沒有長短腳),但榮總說有 過了幾天收到兵役診斷書 上面註明 ""經X光檢查右下肢短2.5公分"" 請問這樣子是否就能改判成替代役呢? 況且今天兵役課打來要我去開刀的醫院 申請何時住院以及開刀時間的診斷證明 這是要幹嗎?因為我看網路上有人說 =>骨折這些標準都是以您已經治療結束或滿一年為標準,所以您所附診斷書或相關資料,必須是您已經治療結束或滿一年後仍異常的證明 我是90年7月22開刀的  麻煩大大幫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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