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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在台中榮總做扁平足兵役複檢 檢查結果是165度 由於這是個臨界值 加上我自己有驗超過165度的(其他醫院)紀錄 (一張寫168 一張寫超過165) 有網友建議我去申請「訴願」 (有網友用訴願得到再複檢的機會) 我想問的是 1.「訴願」要向哪個單位提出呢?也是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嗎? (體位判決書上寫向「內政部」提出..@_@..??) 2.我曾打給縣市兵役單位詢問 他們說他們是依診斷書開會改判 我真的提訴願的話  也是重審診斷書而已 (他們邏輯是:有錯誤也是診斷書有錯 他們「依診斷書判決」的判決沒錯) 如果是這樣的話 以前網友怎麼提訴願的呢 麻煩建議一下囉 3.最後 想請問「同一病名提複檢」 到底是「一年內不行再提」? 還是「(除非病情加重)入伍前不能再提」?...眾說紛紜 我找過一些資料  都沒有關於這件事的條文出處(很多都是個人說法) 有人能跟我說一下哪個法條有嗎 感謝回答 [本貼已被 風武 於 2004年06月26日 11時57分30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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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jakovic
2004-06-1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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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jakovic
2004-06-1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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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武
2004-06-1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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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戰士001
2004-09-2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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