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商連結
http://www.mmstop.net/bbs/forum_view.asp?forum_id=7&view_id=31696 上面網址這個法令的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想請問各位 (1)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在那裡呢?因為我沒看到什麼第一款第二款 (2)一百二十日是如何計算的?從新訓還下部隊開始算呢? (3)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這個是什麼意思呀? 懂的大大,拜託幫我一下,謝謝大家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07月11日 18時17分36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Facebook討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