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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關於這個法令規定內容|

作者:dododada|積分:15|金幣:5元| 註冊:2007-07-04 發表: 2007-07-1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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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mstop.net/bbs/forum_view.asp?forum_id=7&view_id=31696
上面網址這個法令的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想請問各位
(1)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在那裡呢?因為我沒看到什麼第一款第二款
(2)一百二十日是如何計算的?從新訓還下部隊開始算呢?
(3)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這個是什麼意思呀?
懂的大大,拜託幫我一下,謝謝大家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07月11日 18時17分36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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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I 2007-07-11 22:45
1.指的是因病停役的人
2.入伍第一天就開始算了
3.主要是指部份因為停役被判成難以判定的人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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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dada 2007-07-14 17:56
第2.點的一百二十日
當兵不是都會有放假嗎?要不要扣掉放假的天數?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7年07月14日 17時58分40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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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master 2007-07-17 00:20
不用扣,放假的時間也有算。
座右銘:助人為快樂之本!愛講話啦!!(嘻嘻...)。。。。又在胡言亂語中。。。
我所發表只能當參考用而以!
PS:對我所發表過的文章,若有錯誤請多指正。
dododada 2007-07-17 15:18
了解了,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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